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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一企业作伪证受处罚

1998-11-29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据新华社西安11月28日电近日,西安市衡器厂因在一起民事案件中作伪证,严重妨碍司法机关公正审案,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罚款一万元。这是陕西省首例因民事案件作伪证单位被罚款的案例。

1995年5月2日,西安果品冷库(甲方)与西安市衡器厂(乙方)签订《蒜苔货架加工合同》。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存放蒜苔货架一批,合同对货架使用的钢材、尺寸、交工时间、价格等作了规定,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公章后生效。西安衡器厂将货架交付给果品冷库使用后,却因货架全部倒塌,致使果品冷库死亡1人,伤多人,造成重大损失。西安市果品冷库于1995年7月17日以“产品质量缺陷损害赔偿”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法院受理此案后,西安衡器厂在法庭上提出该厂并未与原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,亦未授权签约,合同系衡器厂职工私刻公章,假借单位名义签订的,其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应由衡器厂承担责任。法院依据西安衡器厂提供的证据驳回原告的起诉。西安市果品冷库不服,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。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支持下,西安市检察院提出抗诉,认为签订的合同是两个单位之间的法人行为,同时提供了有关证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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